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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2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市、区)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许可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 

  (二)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三)将食物残余投放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存放; 

  (四)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五)保持收集容器外部的清洁和餐厨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环境卫生的整洁; 

  (六)按照协议内容,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收集运输企业; 

  (七)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帐。 

  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配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企业签订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不得少于一次;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 

  (五)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二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及时接收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处置台帐; 

  (四)按规定填写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帐;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收运、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相关收费标准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餐饮消费市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负责制定、公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性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扶持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油脂情况、食用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食用油市场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油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仍实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星级旅游饭店管理,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商务部门应当督促非星级限额以上酒店、宾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指导会员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推行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开展行业评优和诚信建设,促进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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