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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08

聊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和《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处置体系,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文明素养,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实现市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东昌府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各确定1个街道(镇)作为示范片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2022年,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至少有3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市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县(市、区)县城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持续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显现。

三、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专业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

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排在首位的市直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依职责分工,下同)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同时,因地制宜对大件垃圾(主要指旧家具等)、园林绿化垃圾等实施源头分流减量。 严禁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2020年市城区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全覆盖,各县(市、区)逐步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公共机构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指导、配合、监督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工作要求,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公共机构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环卫等部门要支持配合本地区公共机构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示范片区建设

以街道(镇)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选定的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生活垃圾日产量、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数量及分布、现有收运模式、处理模式等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统计,根据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及时增加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街道(镇)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采取奖励、教育等灵活方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准确率。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构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1.分类投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主体的管理责任,划定和公示责任区范围,公开公示辖区内各类垃圾细分目录、投放频次、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做好责任区内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及日常监督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和社会单位按照分类指引,将垃圾分类并投放到相应收集容器,选取部分住宅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分类收集。合理设置规范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单位对现有收集站点实施“桶改房”和收集计量化改造。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则,独立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和临时贮存场所,并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原则,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小区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准确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分类运输。建立完善分类垃圾的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确保全程分类。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时间和路线,配足配齐喷涂统一规范标识的分类运输车辆,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1)建立有害垃圾收运管理体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建设一处具备相应资质的有害垃圾归集点,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与归集点签订归集收运协议,由归集点负责从有害垃圾投放点到归集点的收集。对归集点有害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类贮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着力推动构建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分拣中心(基地、园区)为枢纽,以集散市场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其他垃圾收运体系。加强其他垃圾收运管理,全部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输至生活垃圾中转站后,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分类处理

(1)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优化处理工艺,增强处理能力。根据垃圾分类阶段和其他垃圾、餐厨垃圾产量,相应增加生产线,探索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协同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聊城市危险废物处理厂建设。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施统一运输和处置,强化全过程污染控制,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尽快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保障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得到消纳处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工作。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健全法规制度。各县(市、区)加快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按程序制定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政府规章,将垃圾分类各个环节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强化法制约束力。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宣传教育

1.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视频终端等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和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市级开展针对县(市、区)垃圾分类专职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通过研修班、专题讲座、研讨会、参观实践等方式,提高垃圾分类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县(市、区)开展针对街道、社区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街道、社区开展对单位、学校、小区等居民住户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 突出垃圾分类进校园教育。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深入开展中小学垃圾分类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垃圾分类教育示范校园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扎实开展典型示范片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垃圾分类“达标社区”创建活动,分批创建垃圾分类示范区、示范街道(镇)、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居)、示范处理企业、示范校园,建立典型示范片区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做好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垃圾分类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垃圾分类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垃圾分类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辖区内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协助上级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垃圾分类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收集、上报信息,整理档案资料。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支持。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其他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配套政策。市、县(市、区)、街道(镇)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垃圾分类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等市场调节手段,支持与垃圾分类、垃圾综合利用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探索采取补贴政策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收运和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做好垃圾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全面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电话热线,适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加强群众监督。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动员组织作用,引导单位、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技术创新。大力推进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应用,支持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探索厨余垃圾处理和应用。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不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多层次监督制度,强化行业与属地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考评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建立垃圾分类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县(市、区)-街办-社区-居民”常态化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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