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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2020-05-05

《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一 、征求意见范围及反馈情况

    桐城市政府、怀宁县政府、潜山市政府、岳西县政府、太湖县政府、宿松县政府、望江县政府、迎江区政府、大观区政府、宜秀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处 、市环卫处(共30家单位)。 其中迎江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市重点工程建设处、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环卫处、潜山县城管局11家单位按时反馈意见。其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无意见。

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一)迎江区政府意见:

1、《安庆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谁收取,怎么使用要明确。(需要明确收费依据、明确收费单位,以及“谁产生、谁付费”中付费是否是由第十一条中提到的管理责任人统一收集。)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1.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的规定,修改第八条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2、第九条区无土地规划权,共用市资源,建议“区”去掉。

    采纳情况:采纳,第九条去掉“(区)”。

    3、第十一条(六)环卫PPP项目标的内区域,通过增加PPP项目业务范围和资金方式实现,市场化主体为管理责任人。

    采纳情况:不采纳,没有必要具体说明。

    (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第五条【部门职责】:(六)“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我市机构改革后,原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职能划到市政府办,而公共机构节能具体工作仍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因此,《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是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还是市政府办不明确。

    采纳情况:采纳

    第五条【部门职责】:(六)修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三)市征费处意见:

    1、建议修改第五条【部门职责】:(三)为“(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处理等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8.1.5的规定,修改为“第五条【部门职责】:(六)建议修改为“(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认为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计量收费、分类计价”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实施。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修改第八条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3、第二十条第二款加“并拒绝收运”、第三款加“并拒绝接收处理”。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为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县(区)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拒绝收运。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拒绝处置。

    (四)市重点工程建设处意见:

    1、建议:对生活垃圾具体分类进行细化和明确,或配套《办法》同步出台垃圾分类相关《细则》或《手册》。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十条【垃圾分类】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定期修订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建议:调整为社区或业主委员会。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3、建议调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告知后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为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县(区)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拒绝收运。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拒绝处置。

(五)市商务局意见:

1、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建议修改为“(四)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城管部门、农业农村、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理由: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涉及各部门各环节管理,建议由市城管部门牵头各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建议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市发改委、市商务部门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

理由: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第二条第七款 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利用回收体系建设不在商务部门。2.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商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市范围内行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现代服务业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市商务部门没有再生资源回收相关统计数据。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门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发展规划。”

(六)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不属于我局的工作职能,应当删除。

理由: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应属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贮存环节,应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市司法局意见:

1.增加“居民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

采纳情况:第十三条(五)已有规定。

2、草案中有向城管部门报告,报告后没有相应的处罚,建议增加罚则。

采纳情况:不采纳,已规定拒绝收运、处置,不适用处罚。

(八)市自规局意见:

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理由: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布点,将;二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只能督促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能超越权限。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第五条【部门职责】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选址及土地审批的管理工作;”

(九)潜山市城管局意见:

《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一)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修改为: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采纳情况:采纳,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大观区环卫处意见:

1、建议将垃圾分类实施工作纳入市政府PPP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采纳情况:不采纳,没必要具体规定。

2、由于安庆市垃圾分类实施工作的配套设施等尚不完善,建议从正规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进行试点推广。

采纳情况:不采纳,我市自2017年已经开始试点,目前推广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3、关于法律责任。对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投放的处罚办法,应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处罚细则、处罚额度。

采纳情况:采纳,《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罚则。

 

 2019年9月12日


来源: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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