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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1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的范围

崂山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生活垃圾包括哪些分类?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二)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执法主体有哪些?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城市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农村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五、本办法涉及的处罚事项有哪些?

1.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违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罚则: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

违则: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

罚则: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

违则: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运输工具应当清晰标示承运生活垃圾种类,实行密闭运输;

罚则: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违则:第二十三条: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罚则: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

违则:第二十五条: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

罚则: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违则: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罚则: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7.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违则: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并建立管理台账;

罚则: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来源:崂山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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