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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5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 应当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倡导消费公众、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等按需取食、节俭用餐,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环保、农业、商务、公安、卫生、教育、旅游、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运输处置服务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应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在当日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


(五)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七)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其运行良好;计划性检修、维护应按年(季)度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二)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三)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六)定期将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回执。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区(园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和台帐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信息沟通。督促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编制辖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对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销售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本市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法制定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置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第二十五条 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的,根据《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丢弃、遗洒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根据《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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