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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2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6〕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解决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坚持日常管控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开展餐厨垃圾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食品安全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系统,实行餐厨垃圾的科学收集、统一运输和集中处置;注重于法周全,规范运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执法局局长为副组长的莆田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效能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执法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管等工作。主要内容为: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调查摸底、日常检查和执法管理工作;建立及落实餐厨垃圾申报备案、台帐、联单、许可、停歇业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许可单位的监管和计量、考核;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宣传工作和受理、处理投诉。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考核考评体系等长效机制;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等。

  四、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舆论宣传工作。

  (二)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餐厨垃圾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招录等工作。

  (三)市效能办:负责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落实的进行效能问责。

  (四)市发改委:负责争取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的国家资金支持。

  (五)市执法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协调和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公安、食药、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指导、督促、协调各县(区、管委会)开展餐厨垃圾执法工作;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许可、申报备案、台帐、联单等监管制度;加大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的巡查力度,依法严惩违法收集、转运行为。配合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做好餐厨垃圾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招录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的财政补贴办法。日常工作由新成立的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六)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对餐厨垃圾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利用不符合规定的非专用车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为。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执法局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的财政补贴办法,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的投入。

  (八)市物价局:负责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性收费标准。

  (九)市工商局:负责餐厨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十)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食用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及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油销售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经营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数量、分布、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的排查摸底,督促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存放、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并对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餐厨垃圾及含油脂的污水直接外排。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查处按规定需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却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十三)市交通局:负责查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违反《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督促学校食堂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十五)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处:分别负责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十六)市旅游局:负责加强星级旅游饭店管理,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成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餐厨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餐厨垃圾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环节的管理

  1.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监督档案,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运,并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

  各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餐厨垃圾台帐。各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将台账等资料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备案。台账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2.加强产生源基础信息管理

  由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牵头、同级食药监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源的摸底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后上报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备案。

  3.加强申报备案管理

  已营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市政府通告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并报送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该协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报告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

  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于每月7日前申报备案本月度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并结合上月度实际收运处置量核定本月产生量基数,并向申报单位开具回执备查。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申报备案情况整理并上报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汇总备案。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将全市餐厨垃圾的汇总备案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建立联单制度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单制度,统一印制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产生单位使用餐厨垃圾五联单专用单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

  5.产生单位应遵守规定

  各县(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食药监、环保部门应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1)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2)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单独存放,不得掺杂生活垃圾、污水,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3)应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前,按要求将餐厨垃圾放在便于装卸的指定位置;

  (4)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获得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颁发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环节的管理

  1.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互相通报情况。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查处未取得收运处置许可证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不符合规定的非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2.严格许可管理和监督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

  对许可单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之间的相关资料,包括协议书、责任书、宣传资料等予以审查监制。

  3.建立收运台账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立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运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去向等情况报送备案,并开具回执备查。同时,将产生情况进行核对,每月7日前再反馈给各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台账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4.建立联单制度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单制度。收集、运输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市、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定期对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信息进行检查。

  5.建立停歇业制度

  餐厨垃圾的收运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收运不间断,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配备收运设备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统一配备专用收集容器,容器上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运专用车,车辆应具有自动称重及信息识别系统,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收运车辆标识,做到密闭化收集和运输。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非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7.规范收运作业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根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备案情况制定收运计划。每日按照收运计划规定的时间到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收运,填写餐厨垃圾收运联单,并遵守以下规定:

  (1)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2)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3)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垃圾不少于一次;

  (4)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复位餐厨垃圾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收集餐厨垃圾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环节的管理

  1.严格许可管理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对依法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

  2.建立处置台账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台账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去向等情况报监管单位备案,并开具回执备查。台帐等资料的保存年限不少于两年。

  3.建立联单制度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单制度”。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监管单位联由处置单位于每月7日前汇总分别交市、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定期对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信息进行检查。

  4.建立停歇业制度

  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在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处置不间断,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规范处置作业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根据收运情况安排生产,并依照《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要求配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餐厨垃圾,接受市监管单位的计量监督、生产运营监督、考核。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提前15日向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申报。

  6.处置单位的规定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作;

  (2)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4)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5)严格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投诉举报热线

  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网站、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联系电话、监管部门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的内容,包括查处情况及不守法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曝光。

  对涉及餐厨垃圾违法行为的举报,纳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统一受理。

  六、工作保障

  (一)机构设置

  成立莆田市餐厨垃圾管理机构,由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牵头,市执法局配合,共同完成餐厨垃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的编制、录用、培训工作。各县(区、管委会)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完成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机构设置等有关工作。

  (二)摸底调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餐厨垃圾管理机构、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源进行调查摸底,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执法局共同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的财政补贴办法;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将餐厨垃圾管理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四)信息化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我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网络实时监控。平台终端设在市执法局,其他管理和执法单位根据需要设子平台。

  (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市执法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民生大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意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餐厨垃圾专项整治情况;采取发布通告通知、分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收运主体,明确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权责和义务。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提高餐厨垃圾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

  (三)加强监管执法

  市、县(区、管委会)餐厨垃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的监管,指导收运、处置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餐厨垃圾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市、区两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和考核办法,确保餐厨垃圾应收尽收,及时妥善处置。

  市执法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严格查处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至少组织1次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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