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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4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菏城管字〔2017〕144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运营监管,提高运营质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方”)与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市环卫办具体负责运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监管办法中未具体列明的内容,以《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章 收运监管


      第五条 运营方应制定针对本项目适用、可行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餐厨废弃物收运计划》报监管方备案,其中应包括:拟收运单位数量、预计收运量、收运协议签订、收集容器发放、收运车辆(人员)配备、收运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运营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运营方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文明协商收运时间、收运地点,不得擅自停运。协商不成的,由监管方协调。运营方有监督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有生活垃圾混杂过多、含水率较高的现象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反映。


      第七条 运营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加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不得私自改装收运车辆,不得发生车辆超载现象,所有收运车辆的路线需固定,不得随意变更收运路线,若变动需经监管方同意。收运车辆非收运时间不得随意停放,收运时应停放在监管方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便于收运的地点。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需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市监管方。


      第九条 运营方运用自动感应传感器、GIS.GPS等技术,将收运信息实时传送至智慧环卫监管平台。

    第十条 运营方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泼滴漏,禁止在运输途中为增加运输重量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质。禁止在运输途中清掏车内油脂外卖。运营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均不得将收运工作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不得将废油脂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运营方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并报市监管方备案。


      第十二条 市监管方有权对运营方的收运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运营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处理监管


      第十三条 收运来的餐厨废弃物(包括食物残余、地沟油和菜场垃圾等)需通过现场计量设备分别自动称重,数据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市监管方监管平台。数据记录时需注明入场车辆所收运的区域、净重、时间、车号、收运人员等信息,并与源头收运时的实时车载信息进行有效比对。


      第十四条 运营方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要求,编制本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手册》,其中应包括运营维护方案总体评价、系统调试与试运行、运营控制、污染物控制与排放、运营应急预案等内容,同时还需包括运营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各工艺流程运行主要参数、定期和年度维护检修计划、日常运行维护要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的数量、品名和更换频率等。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能够安全、稳定、连续地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收运服务为全年无间断,餐厨废弃物收运的数量、质量以及处理的质量由运营方负责,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运营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监管方将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运营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监管方,其中应包括: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及处理量情况、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情况、资源化产品产生及销售情况、二次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情况、运行监测和安全生产情况、运营人员的变动情况(如有)等。


      第十七条 运营方需将每月进场餐厨废弃物处理量以《餐厨废弃物处理月报表》形式上报给垃圾处置监管科,经监管人员核实和负责人签字后确认。运营方应妥善保管称重计量原始记录和相关凭证,以便监管方复核。


      第十八条 运营方需将餐厨废弃物预处理情况、厌氧消化处理情况、沼气自用及发电情况、电量自用及外送情况、生物柴油提取及资源化产品的销售情况、自动分选固形物、废渣和沼渣产生及处理情况、沼液产生及外排量情况、除臭系统运行情况等以《月度运行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市环卫办。


      第十九条 运营方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运行除臭系统,厂内工作区域环境臭气、除臭后排放尾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因除臭系统产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必须及时上报监管方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如运营方因停开、关闭或者未及时检修除臭系统等其他情况,导致臭气排放不达标而形成的环境投诉及处罚问题,由运营方自行承担,同时监管方有权要求运行方及时整改,并在考核中扣分。根据环评报告书中关于厂内环境监测相关要求,运营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提交给监管方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方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产生,保证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运营方在生产过程中应规范使用各种化工原料,对于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有毒、有害危险品原料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运行过程中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和监管方需经常性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工况正常、计量准确。运营方需每年对计量器具校准一次,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运营方应做好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处理预案,若发现任何计量器具不准确,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当称重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本运营方应立即上报监管方,将进场餐厨废弃物称重工作转移至监管方指定的称重设备进行临时称重计量。监管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 运营方严格做好沼气、成品油库的防火防爆工作,并将相应防火防爆工作方案上报监管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应在每年的计划维修期到来的前10天通知监管方,同时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监管方指令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款外,在满足条件下运营方不得削减或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运营方认为必需削减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理,应立即向监管方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削减或关闭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运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关闭前的状态。除不可抗力和监管方责任外,运营方应对此向监管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营方严禁将废油脂未处理达标或通过非法途径转卖,发现一次监管方将向运营方收取违约金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沼渣、沼液和生产废水的处置有一项不合格的,运营方每次需向监管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四章 人员监管


      第二十八条 运营方在正式运行前必须向监管方提供运行及管理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及担当的主要岗位。


      第二十九条 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主要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撤换应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条 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运营方在运行前和运行过程中每年向监管方提交人员培训计划,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确保具有相关技能。


      第五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一条 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将项目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需征得监管方书面同意且该担保权不应损害监管方的权利或利益。除本项目的融资外,运营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未经监管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运营方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缴纳税费,《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运营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向监管方提交运营和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时间的连续性。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为切实做好运营监管工作,对本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市环卫办负责考核(具体考核表见附件)。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以90分为扣除标准。85(含)-90分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0.5%;80(含)-85分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1%;80分以下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2%。


      第三十五条 年度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费的调整预算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运营方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监管方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时,可当场阻止并采取相应措施,通知运营方现场负责人到场,双方对事件达成统一认识后,运营方需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七条 监管方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权利,有权检查运营方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


      第三十八条 运营方应有专人负责厂内环境卫生和绿化管养工作,保持环境整洁、优美、有序。


      第三十九条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时,运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必须事发半小时内向监管小组口头汇报,12小时内监管方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第四十条 未向监管方书面备案或未经监管方书面同意,运营方不得接收处理第三方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每一运营年结束后15日内运营方需向监管方提供《年度运营报告》,总结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和布置下一年度运行计划,需包括全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情况的总结、实际处理量汇总、资源化产品的销售、运行单价的调整、运行履约保函的执行、年度检修计划的落实、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运行监管的扣分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和坚持考核标准,如实反映运营方运营质量,并为运营方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对监管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监管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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