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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1

韶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不能食用的食物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储存、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考核督查和行政执法;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相关证照的初审,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日常监督和对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以及负责对餐厨垃圾堵塞影响下水系统和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所使用餐厨废弃物信息,制定建档备查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收集、加工、销售餐厨废弃油脂及其再生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牵头财政、发改、城市管理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集、处置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负责对生产领域中使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及城市管理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集、处置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

市发改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及城市管理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集、处置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 。

生态环境韶山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区负责园区内企业食堂、食品加工企业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集贸市场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农家乐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经营场地的规划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执法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交通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企业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城市管理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颁发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和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的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储存,禁止与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

(三)设置溶解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洒落餐厨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并做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制定餐厨垃圾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擅自从事餐厨收运、处置;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为食用油使用或者推销;

(四)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五)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还应当记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农业、住建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于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环保、公安、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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