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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2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章 源头的管理
第四章 收集和运输
第五章 处理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监督与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由政府主导,对本市的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综合处理,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
(二)市场化运作。对于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实行特许经营。
(三)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由依法按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下称:“特许经营企业”)对本市的餐厨废弃物实行从产生源头开始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综合处理的全过程服务。
(四)社会参与,广泛监督。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的餐饮业,应遵守《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是指对本市餐饮业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实行从产生、收集、运输到处理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一)本《实施细则》餐厨废弃物管理包括下列情形:
1、对本市的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物残渣、残液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进行的管理。
2、对本市的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的内部食堂或餐厅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进行的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餐厨废弃物管理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居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厨余废弃物。
2、餐饮行业的蔬菜、果品或肉类等因拣摘、剥离、修割进入生活垃圾的部份。
3、餐饮行业所产生的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固体生活垃圾。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行业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编制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整顿和治理建设规划。
(二)组织本市餐厨废弃物整顿和治理建设规划的实施。统一对本市餐厨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三)对全市餐饮行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状况进行全程管理、监控。并对针对上述工作对涉事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指导与沟通。
(四)实施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特许经营的招、投标工作。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考评和监管。
(五)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补贴费提出价格监督和调整意见。
(六)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各辖区内餐饮业餐厨废弃物进行管理,对非法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七)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应急预案,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九)指导、推动全市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内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的备案申报,并将备案情况整理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市数字城管系统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及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及处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特许经营,分部门管理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特许经营。由按规定程序取得“昆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BOT)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下称:“特许经营企业”)对我市主城区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实行从产生源头起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综合处理的全过程服务。
允许“特许经营企业”,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管理的不同业务性质以及不同的服务工作区域,划分不同的业务工作部门(下级企业),分部门(下级企业)进行管理开展业务活动(例如,可划分为:收集运输业务部门(下级企业)、处理业务部门(下级企业)等等)――即实行:特许经营权下的分部门(下级企业)管理。
但为了实现统一、有效的管理,凡涉及“特许经营企业”的本企业以外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关系,则应统一以“特许经营企业”的名誉办理。
第八条 备案管理制度
本市对餐厨废弃物实行“餐厨废弃物备案管理”制度。
(一) “餐厨废弃物备案管理”是指:在确定的主城区的管理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面状况实行 “一表、一书、一合同”的备案。
1、 “一表”,是指:《昆明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登记表》。“登记表”是相关信息采集的重要依据。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一。
2、“一书”,是指:《昆明市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责任书》。即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署承诺并遵守《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书面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二)。
3、“一合同”,是指:《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是“特许经营企业”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业务合作的法律文件。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在备案时,该“一合同”中应包括:经监管部门核定的本“产生单位”每年应向“特许经营企业”交纳的餐餐厨废弃物产生量的基数。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地区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登记表》。同时,随“登记表”提供《昆明市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责任书》、《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的复印件,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备案,并取得“昆明市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备案回执”(下称:“备案回执”)以备查验。
 (三) 辖区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提供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情况等建档应登记的资料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备案,并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发放“餐厨废弃物备案管理编号”和“备案回执”,并将备案资料复印件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存档。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昆明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管理备案汇总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进行信息分类统计和汇总,对全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理情况完成存档建,立信息库,并纳入市数字城管管理系统。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备案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情况变更手续;并由辖区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情况变更。
第九条 有偿收集运输处理制度
本市的餐厨废弃物逐步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收费,按生活垃圾中的特殊部份进行专项收费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收费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渠道、收费标准、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应根据《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费收费及管理办法》(下称“收费及管理办法”)(另行专项制订)的规定实行。
2、餐厨废弃物有偿服务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其收集运输服务费和处理服务费的比例分别各占50%。
3、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餐厨废弃物备案管理”申报时,应对于每个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日产生量基数和废弃油脂产生基数进行认真的核定。
4、在启动餐厨废弃物有序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第一年,在核定每个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每天应收缴的定额量的时候,按普通餐厨废弃物每吨50元/吨、废弃食用油脂每吨100元/吨给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补贴。
待“收费及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此办法的规定执行。
5、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日常营运时,应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所核定的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和废弃油脂产生量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条款。
第十条  运行台账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和管理实行“餐厨废弃物管理运行台账制度”。其“运行台账”划分为:“收集运输台账”和“处理运行台账”两大类,均采用“四联单制”。
(二)“收集运输台账”,由辖区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以及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各收存一份联单,共同关联使用。
(三)“处理运行台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各收存一份联单,共同关联使用。
(四)“收集运输台帐”、“处理运行台账”的文件文本(或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五)其“收集运输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称或收集运输个人姓名、收集运输时间、收集车牌号、装车重量、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人员的签名。
(六)其“处理运行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进入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的餐厨废弃物总量、实际完成处理量、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具体名称、品种,产品销售量及被使用的情况;同时,应记录有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剩余物料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最终处置情况等;有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当日值班负责人的签名。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未纳入统一收集运输处理,或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则应由辖区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填报《昆明市餐厨废弃物临时处理情况登记表》(下称:“临时登记表”)。“临时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未纳放统一管理和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运出方式、运出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时间、最终处置情况说明、临时处理的整改计划及措施、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
(八)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品的监管。应掌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最终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动态情况等,并通过对台帐记录等资料和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实,实行动态管理。
(九)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台账管理制度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管理制度
(一)按标准打分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记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监管记分标准》、《昆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记分标准》(下统称:“记分标准”)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收集、运输、处理的工作状况实施记分管理。
《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监管记分标准》和《昆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记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部门规章方式制订颁布实施。
(二)记分规定
以一年(12个月)为记分周期,总分为12分,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到12月31日止。按照“记分标准”,对项目公司下属的工作部门进行打分,以分数体现工作测评状况。 
1、凡有一项作业违反《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监管记分标准》和《昆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记分标准》的,即扣除1分。
2、如果业务部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其运行的记分分值8分以上的,为当年度工作合格。下一年度起,另行记分。
3、如果业务部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其累计记分分值低于8分的,则视为当年度的营运不合格,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不合格的处理
1、如特许经营企业的具体工作业务部门(下级企业)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运行不合格,取消该部门的工作资格,由“特许经营企业”另行确定工作部门。
2、被解除资格的工作部门(下级企业),在3年之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工作。
3、如“特许经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下级企业)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按记分标准衡量为工作不合格,则视为“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不合格”,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拟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四)对违反《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除给予扣分处理外,还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其它管理制度
涉及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特许经营企业及其下属的收集运输、处理和管理工作部门(下级企业)应当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
(一)餐饮业准入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提前告知制度”――即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申请进入餐饮行业的企业作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待,应提前告知对其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交付情况月报制度――即餐厨废度物产生单位应每月向辖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月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交付的汇总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工作部门和处理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即餐厨废收集和处理工作部门应每月向市城管部门书面报告当月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汇总情况和处理汇总情况。

第三章 源头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源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源头管理,要求如下:
(一),应进行单独的收集和存储,其中不得混入任何生活垃圾(如蔬菜和肉类的分拣与修割残余物、残破的餐具、废弃的各类台布等等)。
(二)厨房中应安装和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或设备。所分离得到的废弃油脂应单独的收集和存储,不得混入普通的餐厨废弃物。
(三)餐厨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在本店存留放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废弃食用油脂在本店存的存留放置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四章 收集和运输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负责和管理,应遵照如下要求:
第十四条 收集运输的一般规定
(一) 特许经营企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数量足够、规格恰当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运输设备。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统一配置的容量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付给特许经营企业的收集运输、处理部门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作业要求
1、持证上岗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规范地进行收集运输。
2、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餐厨废弃物应在当日24小时以内完成一次收集运输(含法定节假日)。食品加工企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集运输时间和收集运输频率。
3、密闭运输
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外溢和洒落。
4、器具整洁完好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工具和运输设备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每日清洗不得少于一次,应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并应有明显的“餐厨废弃物用具”标记。
5、能应急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应急情况通报机制,对于突发泄漏的餐厨废弃物,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除干净。

第五章 处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处理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负责和管理。应当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实施现集中统一的、综合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工艺技术要求
餐厨废弃物统一的、综合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法,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严格按其执行,确保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计量要求
处理单位必须配置符合管理要求的称重(计量)系统、IC卡数据处理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并对所送到处理厂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入厂的品质检测和核量。
第十八条 资源化产品要求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后所形成的产品(如天然气、生物柴油等),均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环保要求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配套完整的环保处理设施,确保所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环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信息公示要求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公布我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基本信息,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昆明市餐饮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对于本单位的食品原材料来源,对餐厨废弃物的收信运输和处理信息等进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布,所备案和公布信息的内容应真实可靠。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依照《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辖区的城市管理部门如实进行备案申报。并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和运输的台帐记录;
(二)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费用。
(三)餐厨废弃物的存放、收集应实行密闭方式。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符合有关规定,其规格、型号应与餐厨废弃物专用车辆相匹配,并保持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四) 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并按规定使用,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擅自自行处理本单位的
餐厨废弃物。亦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付给任何非法收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六)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昆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备案以备核查。
(八)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应与其它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交付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应与普通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分别交付运输。
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特许经营企业的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的部门应按照《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餐厨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应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具体的收集运输时间和收集运输频率。
(二)餐厨废弃物应实行密闭运输,必须使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撒落、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并应具有明显标识。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跑、冒、滴、漏。
(四)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作业,应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识,规范化作业,做到文明操作,有序收集和运输。
(五)将要求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理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运输路线和处理地点,严禁任意处理餐厨废弃物。
(六)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遇到突发泄漏餐厨废弃物的情况,应当及时清除干净,避免污染环境。
(七)如遇到餐厨废弃物处理部门因故不能接纳餐厨废弃物的情况时,收集运输部门应当服从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调配调度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处理地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特许经营企业的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的部门,应按照《昆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办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营运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按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及规范,进行安全生产作业。
(三)处理餐厨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制定防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能完好运行。
(六)对入场的餐厨废弃物应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处理工作台账,每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上月的处理情况(包括:所接纳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
(七)确保生产系统中大气、污水、残查等环保装置的正常运行。在处理过程中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处理达标,维护好处理场所及周边的环境安全。
(八)计量称重系统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其计量软件系统应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统一维护,企业不得自行随意更改;计量磅秤每年必须接受专业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九)餐厨废弃物处理生产线的停工检修,应当制定检修计划,并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工检修。
(十)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

第七章 监督与执法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
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备案申报、餐厨废弃物的日常产生、收集与运输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日常监管档案。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的日常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日常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备案监管与检查
餐饮企业作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在其办理《营业执照》、《餐饮业服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办理其他证照及进行检审时,必须向工商、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出具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状况备案回执”。如未能出具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回执”的,相关部门不予办证或办理审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务性监管
(一)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我市以特许经营(BOT)方式建设和运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在约定的15年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应确保正常、可靠地运行。对于其特许经营权的监管,是保障示范项目正常运行和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内容。
市城管局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责任人”的义务,为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共安全,代表公共利益对于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的重点在于: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安全、运行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达标等。因此在特许经营协议的文本中,围绕这些方面,制定了监管相关条款,通过完善的制度实现有效的监管[9]。
在需要时,市城管局协同政府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安监、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价格、财政、审计以及电力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项目的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方式
①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标准
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相关督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制《昆明市餐饮垃圾处理厂监督管理手册》,经政府审查批准后,规范地对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②派驻“监管协调小组”
在特许期内,市城管局委派“监管协调小组” 驻厂,对项目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在必要的时候,市城管局可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督查工作组”对项目公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监管协调小组”和“督查工作组”不干预项目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③ 关于“调度指令”
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特许经营企业运作的活动状态有危及公共安全或环境安全的特殊情况,市城管局应采取“调度指令”强令项目公司停止和改变这种活动状态。
(三)设备监管
由市城管局对项目公司进行设备的日常运监管。其监管重点是:对处理系统的运行现状和数据进行现场观测、核实和核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特许经营企业对于处理设备的运行数据要建立日报制度,日报材料要认真存档备查。并由市城管局组织进行不定期的设备状况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成本监管
由物价部门对项的运行成本进行监审。
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成本监审和财务的监审可以与运行评估工作同步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项目公司每年向市城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同时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并应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备查
(五)环保监管
特许经营企业应在项目试运行起, 即开始对烟气(包括:恶臭污染物)、污水、废渣及噪声等组织日常的监管和监测,并将结果在市城管局备案。
市城管局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在线监测或定期监测。特许经营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定期评估
由市城管局和政府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每隔两年定期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需要对设备运行、处理能力、服务质量、环保状况、标准执行、安全生产等等现状作出检查评价意见。
对于评估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
检查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检查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与垃圾处理费挂钩,与价格调整挂钩。由检查评估工作小组依据具体检查评估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执行。
检查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连续不合格的处理
如果对项目公司的检查评估连续三次达不到“运营监管及评价标准”,则视为项目公司的运营不合格。
如果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不合格,市城管局有权中止其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部门、处理工作部门的营运和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包括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在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加强执法
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督察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会同食药监、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部门共同查处违法案件。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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