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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1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粪便)

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通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粪便)

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餐厨垃圾(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粪便)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粪便)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粪便,是指公共旱厕、移动式厕所清掏粪便及公共水厕、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化粪池内粪便等。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粪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药、环保、卫生、农牧、公安、工商、质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粪便)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餐厨垃圾(粪便)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八条 我市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粪便)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粪便)。

第九条 餐厨垃圾(粪便)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

(二)设置、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整洁。公厕管理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管理单位应提供符合粪便收集车辆通行要求的道路,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治;

(三)倡导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粪便)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粪便)产生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将餐厨垃圾(粪便)交由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粪便);

(三)将餐厨垃圾(粪便)与其他垃圾混装、混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粪便)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餐厨垃圾应日产日清,粪便应及时清掏;

(二)按照要求配置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连续、良好;

(三)餐厨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遗撒,并保持车辆整洁;

(四)将收集的餐厨(粪便)及时运送至指定的集中处置地点处置,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裸露存放;

(五)建立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粪便)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

(六)编制本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特许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二)拒绝收集、运输已签订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的餐厨垃圾(粪便);

(三)擅自停业、歇业,不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粪便);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将未经处置的粪便作为肥料使用或者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药、环保、卫生、农牧、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定期开展餐厨垃圾(粪便)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粪便)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垃圾(粪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垃圾(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促进餐厨垃圾(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为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市质检部门定期校验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计量装置,作为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支付依据。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置情况作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垃圾(粪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监管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垃圾(粪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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