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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5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9年8月9日



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在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达成收集运输协议,并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理。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达成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提供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在进行收运作业时应当主动避开高峰通行时段。确需在交通限行、限停路段作业的,应当快速作业,及时驶离。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环卫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市环卫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环卫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第十三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月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数量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市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测算;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产品的质量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销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日常监管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存放、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对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会同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的;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实施,具体推进实施的范围由市环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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