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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2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行业管理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和实施管理制度,落实餐厨废弃物存放、清理等相关操作要求,负责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禽畜行为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诚信、规范经营的引导工作,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单位等级评定挂钩。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拉运、抛洒滴漏、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制度。

  (二)依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进行监管。

  (三)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四)发挥餐饮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2.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3.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4.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违法情况。

  5.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处理设施事故或紧急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餐厨废弃物交由合法收运、处理单位,做到日产日清。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做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规定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运转设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遗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具有餐厨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保和资源化利用要求配置处理设备设施,确保运行良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非法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二)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四)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六)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以上相关条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无证经营、将废弃油脂加工后非法销售、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管网、用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法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管委会)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7月31日自行废止。《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渭政办发〔2013〕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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