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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6

关于征求《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确保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有效、健康的发展。我局牵头拟定了《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4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滨江区城管局。

联系人:来建东;86686223

传真:88378156 

联系地址:滨江区滨文路358号彩宏大厦406室

邮编:310052

附件:《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滨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确保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有效、健康的发展,根据《滨江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标准

垃圾分类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小区,补助标准以100元/户·年为基础,根据创建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分类补助;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小区补助标准按最终小区创建标准的3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只用于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改造。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全区垃圾分类资金补助户数以上年度末街道统计的实际居住户为准。

二、资金监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用于各街道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街道设立工作明细账,实行专项核算,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对资金进行监管,督促各街道落实主体责任。

三、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垃圾分类专管员(指导员、志愿者)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物业公司补贴经费及生活小区提升改造分类设施费用。其中,志愿者补助一般不超过60元/天。社区补助经费占总经费的50%(其中60%用于对物业公司等开展各类垃圾分类工作的补助,由社区根据物业公司实际工作情况,予以拨付,不得用于街道、社区工作性经费),物业公司的补助经费占总经费的50%。

以上所有经费下拨各街道,街道财政按照社区使用情况,结合检查考核结果拨付至社区,再由社区拨付至物业。各街道每年可自行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使用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专项奖励和补助

1.示范小区专项奖励。完成市级示范小区创建的生活小区,按50元/户的补助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完成省级示范小区创建的,奖励资金为75元/户。奖励资金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按省市评比文件统一支出。

2.提升改造专项补助。完成小区标准化垃圾房(集置点)建设,面积在50㎡以上,一次性补助5万元-8万元,面积在18㎡-50㎡,一次性补助2万元-4万元;完成小区标准化回收站点,一次性补助3000元,小区投放点改造,按高层1处/150户、小高层1处/80户、多层1处/40户的标准计算,每处一次性补助1000元;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的小区,按每年每户30元给予奖励。

以上专项奖励和补助经费下拨各街道,街道按照省、市评比结果及考核验收情况拨付至社区。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实行垃圾分类的物业公司等单位以及垃圾分类专管员(指导员、志愿者)等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等,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小区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等,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街道、社区工作性经费。

五、补助程序

(一)街道上报各类小区创建计划。街道按时以书面形式填报《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类小区创建计划表》(附件),上报创建各类小区名单,由区垃圾分类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二)考核验收。区垃圾分类办根据《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及管理考核办法》中生活垃圾分类A类考核组织对街道实施情况考核,其中考核办法每年根据市、区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区城管局先按30元/户·年拨付垃圾分类工作启动资金,再根据各类创建小区申报审核情况,拨付比例为创建各类小区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的35%,每年10月份根据考核结果,再拨付剩余部分补助资金。

1.补助计算公式为:

一般补助资金=(考核成绩/100)×该街道各类分类小区创建一般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

(1)垃圾分类区级以上示范小区(Ⅰ类小区),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一般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补助标准资金×200%;(Ⅰ类小区控制在30%(含)以内,按考核成绩排名确定)

(2)垃圾分类区级先进小区(Ⅱ类小区),考核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一般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补助标准资金×150%;(Ⅰ类小区、Ⅱ类小区总数控制在60%(含)以内,按考核成绩排名确定)

(3) 垃圾分类达标小区(Ⅲ类小区),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一般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补助标准资金×100%;

(4)未达到达标小区标准,当年按30元/户·年进行发放。当年考核仍未达标的,第二年不再预拨补助资金,年终以考核结果拨付。

本办法发文后,原《滨江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按每年每户(套)15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经费,街道财政按照1:1等额配比”的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机制废止。本办法自2019年  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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