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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2

1.什么是餐厨垃圾? 
答:是指从事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供餐服务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经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的油脂和经油水分离设备分离产生的油脂。 

2.《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何时施行? 
答:本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从事餐厨垃圾收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厨垃圾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安装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三是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是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三是处理工艺和技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四是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是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有什么要求? 
答:收运车辆必须符合《餐厨垃圾车》(QC/T 935—2013)有关要求,做到密闭、规范、有标识;运营过程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要求,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6. 如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 
答: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符合条件的收运、处置单位均可报名参加。经法定程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7.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必须符合哪些标准和规范? 
答: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有关要求。同时,餐厨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8.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需要支付处置费用吗? 
答:按照国家现有的管理规定,已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不再单独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可按照程序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目前,我市主城区已随自来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所以,在国家出台餐厨垃圾单独收费规定前,我市主城区不单独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各县根据其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执行。 

9.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二是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将餐厨垃圾送至收运单位定期公开的接收点;三是禁止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或将玻璃、废纸、塑料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四是配置油水分离设备,实现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五是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六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 

10.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用什么容器盛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可以卖钱吗? 
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到环卫垃圾桶专卖店、五金店等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2008)的密闭、防腐垃圾桶。规格有40L至240L各种规格,价格几十元至一两百元不等,产生单位可结合自身餐厨垃圾产生量选择购买。日常要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经油水分离器分离后的废弃油脂须交给特许经营收运单位,由特许经营收运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计量付费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能将废弃油脂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的非法收运者,若将油脂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11.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油水分离设备有什么设置要求? 
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该合理配置油水分离器,将餐厨垃圾实现油、水、渣分离,油脂部分和固体渣部分交给经许可的特许经营收运者。油水分离器以能够实现自动分离、智能计量、能接入数字化城管系统为宜。 

12. 经油水渣分离后的废水如何处理? 
答:经油水渣分离出的废水,通过建筑物污水管网进入配套的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处理。 

13. 餐厨垃圾如何投放? 
答:产生单位需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同时配置油水分离器,将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固体渣和油脂经收集后,按照与收运单位的约定时间,送至就近的收运接收点。 

14.餐厨垃圾交运台账应如何记录、保存? 
答:餐厨垃圾交运台账必须准确、完整记录本单位餐厨垃圾的产生种类、数量、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5. 餐厨垃圾可以饲喂生猪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6.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交付餐厨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交运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台账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到餐厨垃圾接收点收运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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