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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费用征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7


为加强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市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工作由珠海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和珠海信环环保公司负责实施,固废中心处理设施已于2017年9月投入运营,经对前期运营成本核算,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其中废旧家具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其他大件生活垃圾指除废旧家具和废旧家电以外的大件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件生活垃圾”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

本办法所称“园林垃圾”,是指公园、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在施工、养护过程中,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第二条 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费: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大件生活垃圾和园林垃圾暂存、运输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异地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是指: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运至指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功能区)支付给大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功能区)因生态环境受损而给予的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各区(功能区)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量,向各区(功能区)收取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费和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

 

第二章   计  量

第五条 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珠海市大件生活垃圾和园林垃圾终端处理(含异地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收费卡”(以下简称:收费卡)发给各区(功能区);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大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发放收费卡,各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垃圾运输车辆发放收费卡,并建立严格的收费卡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区(功能区)大件生活垃圾和园林垃圾运输车辆凭收费卡在市垃圾发电厂和中信环保生物质热电厂过秤进入指定区域倾倒垃圾,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复秤称重统计各区垃圾处理量,实行“一车一卡”计量。

 

第三章   收  费

第七条 根据关于大件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定价标准(试行),固废处理中心的大件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单价暂定为425元/吨(含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20元/吨);园林垃圾终端处理单价暂定330元/吨(含异地园林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20元/吨))。试运行满一年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同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营成本进行审计,确定最终的处理费单价。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区(功能区)的大件生活垃圾进厂处理量及缴费统计清单送达给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区(功能区)每月应将城乡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费和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缴付到市级财政专户。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支付的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费和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辖区内大件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住户征收,不足部分由各区(功能区)财政解决。

第四章  支  出

第十一条 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市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异地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按照垃圾处理量摊分,由市财政局归集后转移支付给大件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受纳处置厂(场)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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