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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31


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实施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餐厨废弃物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定点处置制度,推行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收集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逐步将厨余垃圾纳入统一收集、运输和定点处置体系。

第五条【财政经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处理费用】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

第七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本辖区餐厨处理设施的建设;编制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引导单位、个人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引导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鼓励区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 【许可制度】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模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产生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废弃物及时交运;

(二)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废弃物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六)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收运服务要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二)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不少于1次;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

(五)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六)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处置服务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和规范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六)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置产出物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自行就地处置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自行就地处置: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方案;

(二)处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三)处置场所和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确保设备、工艺、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对自行就地处置的检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自行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自行就地处置。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六)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台帐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等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帐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联单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作,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向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领取。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集、运输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二)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联单交付处置单位;

(三)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由收集、运输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交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存档。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联单,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条 【检查方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台帐检查、现场抽查、在线监测、派驻监督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查措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

第二十二条 【停业歇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备案制度】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部门联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按职能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诚信体系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之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产出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或者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罚规定之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处罚规定之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定之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犯罪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处分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或者交由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处分之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经济功能开发区参照执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餐厨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制定《餐厨办法》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餐饮业持续稳定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餐厨废弃物仍基本处于混入生活垃圾处理或乱倒乱排状况,并存在流向地下养殖场的隐患。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符合餐厨废弃物特点的收运处理制度,必须进行立法。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去年4月,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肇府函〔2018〕145号),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权责明确、统筹兼顾、依法整顿”,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建设规划,完善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督促餐饮企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为了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出台《餐厨办法》十分必要。今年4月,省住建厅印发《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建城〔2019〕90号),再次强调“强化源头管理,构建源头分类,清洁收运、规范处理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二)制定《餐厨办法》是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的需要。目前,餐厨废弃物规模大,任意丢弃无疑会对市容市貌造成影响;同时,餐厨废弃物水分和有机物含量高,腐烂变质的速度很快,易产生不良气味,滋生蚊虫,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又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最后,若直接排入地下道或者河流,餐厨废弃物当中的细菌与病原体极有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只有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单独收集、运输、处置制度才能确保餐厨废弃物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而这些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得以保证实施。

(三)制定《餐厨办法》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餐厨废弃物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餐厨废弃物可以提炼出油脂,运用于化工行业;也可以经过厌氧发酵产生沼气,提供清洁能源;还可以通过食腐生物处理转化为饲料蛋白。可以说,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好是宝,处理不好是危险物品。对此,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手段,科学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使其减少危害,实现变废为宝,促进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

理的意见;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建城〔2019〕90号)等。

三、主要内容

《餐厨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许可制度,通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严格控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市场准入;三是建立特许经营模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经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收运人和处置人,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非法领域;四是建立了联单制度和台帐制度,以便管理部门掌握全市餐厨废弃物的产量、流向和处置情况,强化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管;五是确立了停业歇业报告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方便管理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科学调度;六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提出作业要求,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七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联动执法责任,建立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八是明确了违反《餐厨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餐厨办法》的名称。在各地立法中,分别使用了“餐厨垃圾”或“餐厨废弃物”等名称。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本办法采用了《肇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办法》这一名称,与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二)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就全国范围看,目前,餐厨废弃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的收集需要建立在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而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条件,因此,《餐厨办法》参考其他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规定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等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实施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管理职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餐厨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商务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财政保障。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尚不具备完全靠市场机制维持运行的条件,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为此,《餐厨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许可制度。要实施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现有收运处置体系强力阻挠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抵触。因为现有收运处置体系中,收运处置方把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或提炼油脂可牟利,餐厨废弃物产生方也可以出售获利。依法管理餐厨废弃物是现代文明城市环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强化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符合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基本原则,通过规章建立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新运行机制非常必要。《餐厨办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了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中标企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七)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责任义务。一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与许可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及时交运餐厨废弃物;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专用收集容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得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二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不少于1次;

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确保车辆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等。三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和规范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置产出物的监督管理等。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等。

(八)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自行就地处置。为了响应有关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行就地处置: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处置场所和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设备、工艺、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

(八)关于法律责任设定。《餐厨办法》法律责任按要求没有创设行政处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体现规章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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