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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18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2017﹞71号)要求,我局重新对《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修改,调整修改后的《淮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县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现已经市政府同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由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地沟油”、“泔水猪”、环境污染等问题,对食品卫生安全和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威胁。我市是国家第四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2014年5月23日下发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8号),规范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化利用。2016年9月18日印发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工作的通告》,全面规范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收运管理工作,我市餐厨废弃物收运日平均量约70吨,对比前期调查测算的100吨日产生量,还有一定的距离,同时收运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仍旧较多,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收运体系覆盖率不高,目前全市仅有2200多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纳入收运仅有1600多家,收运体系覆盖率较政府要求差距较大;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诚信管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投诉举报机制等均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单独依靠市、区环卫部门推动,力度有限,成效不明显;三是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管理不够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重新修改《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从源头上管好餐厨废弃物,切实解决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和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主要依据和修改过程

修改后的《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自2018年6月份开始起草,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于2018年8月份完成《办法》初稿。2018年8月21日至8月25日,分别征求了濉溪县政府、相山区政府、杜集区政府、烈山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市宣传部(文明办)、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意见。截至2018年8月25日,仅收到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反馈的修改意见,市城管局对其反馈的内容进行了部分采纳和修改。


三、修改后的《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32条,分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目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应遵循的规定、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市、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突出了统一收运、集中定点的管理原则,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行为做了原则规定,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餐厨废弃物概念的界定。修改后的《办法》第二条界定了餐厨废弃物的概念,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

(二)适用范围。结合当前实际,划定使用范围,修改后的《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三)餐厨废弃物管理原则。修改后的《办法》第四条提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四)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修改后的《办法》第五条根据职责分工调整,明确了承担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商务、农业、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修改后的《办法》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义务。修改后的《办法》第十六条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作出了要求,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收运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废弃物混合收集、存放;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对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经交收双方签章验收,做到日产日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前10日内,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当密闭完好、外观整洁、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整洁。

(六)餐厨废弃物的服务许可管理。修改后的《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七)收集容器储存区的设置。修改后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储存区域,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门前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所;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鼓励实行集中投放。

(八)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后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方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物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


四、修改后的《办法》相比原《办法》突出的新内容。

(一)在概念定义上更全面的划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范围,丰富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内涵。强调了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内容。增加了餐饮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内容。

(二)增加了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落实台账建立和环境环保的内容。

(三)增加了联合机制,强调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四)增加了诚信机制和应急管理部分。

(五)增加了违反规定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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