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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3

关于公开征求《黔西南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州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收运、处置监管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充分调研,研究起草了《黔西南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现将已修改的《黔西南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好该办法提供参考。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2月3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神奇东路5号(州住建局505室城管科)
        邮政编码:562400
        联系电话:0859—3220883(传真)
        电子邮箱:1500809436@qq.com
 
                                                                                        

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                 
 

黔西南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垃圾处理推行集中处置为主的模式,鼓励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鼓励小区(住宅小区、单位)和有条件的家庭采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环保、交通、农业、公安、卫生、旅游、国土、规划、工信、能源、水务、商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推进和完善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收运、处置活动,享受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资本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理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对中央、省、州级给予项目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提出合理建议,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推行有奖举报机制。
        支持新闻媒体对利用餐厨垃圾制售“地沟油”的黑窝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及其他违法回收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八条  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餐厨垃圾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置设施。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项目所在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科学合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饮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打扫收集、规范堆放、安全管理和及时交付处置的义务。餐饮服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及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共同配合搞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共同配合搞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第十六条   已营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用途、处置等情况。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台账信息。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要设置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并保持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鼓励、支持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垃圾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复位餐厨垃圾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将收集餐厨垃圾及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垃圾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按规定填写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帐 ;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四)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二)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河道、湖泊、沟渠等法律法规禁止污染的地方;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随意堆放、倾倒、扔弃餐厨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  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组建餐厨垃圾收运执法保障队伍,执法经费例入财政预算。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餐饮消费市场。
        第二十六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排放行为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餐厨垃圾综合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二)加强餐厨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在对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餐厨垃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的,依法移交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并将餐饮服务单位将执行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作为量化分级和诚信体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卫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加强对医院等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市、义龙新区)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规划、工信、能源、水务、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督促本系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条     县(市、义龙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公布取得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定期通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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