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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9


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金华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三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协调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市爱卫办、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措施,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居民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增强垃圾分类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按规定承担垃圾分类责任。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办公场所垃圾产生,推行绿色办公;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活动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市容环卫、物业、宾馆、旅游、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行业成员单位参与垃圾分类。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八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干净的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纺织类、皮革类、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过期药品、过期化妆用品、废油漆、染发剂、杀虫剂容器、废胶片、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有机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肉食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有: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照片、卫生纸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

第九条  城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配置参考标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1.至少设置1个“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3.每层设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没有垃圾收集间的,不配置)。

4.在显著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每层设置宣传海报。

5.每个办公室配置15升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桶一组。

6.每人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7.每一楼层设置网格员公示牌。

8.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同大小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

1.结合实际按标准设置垃圾投放点,要求各出入口或相对明显位置设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3.设置有害垃圾堆放点,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4.视实际情况设置可回收物积分兑换点,定时定点兑换。

5.可与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设置宣传栏,在路边、花坛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标语。

6.每户需配置15升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7.每户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设置小区网格员公示牌。

(三)学校。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校区应在出入口设置或相对明显位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小学、初中无住校每30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3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高中每1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5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视实际情况配置。

3.每个教室、办公室配置3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4.寝室每层配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5.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楼道宣传画。

6.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7.每人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每个班级设置垃圾分类督导员公示牌。

(四)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区域。

1.集贸市场应当配置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两类收集容器,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2.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  垃圾投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住宅小区按每30~36户设置一个投放点,配置240升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每1~2幢楼房配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宜分别按每4栋、2栋和1栋的标准设置;别墅、排屋宜按服务范围实际使用人员推算设置投放点,服务半径应不超过70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小区入口数相应配置。

(二)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应设有明确标识,不可随意移动。

(三)垃圾投放点可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并固定,宜为公交候车亭式。

(四)垃圾投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如投放点地面与小区道路出现高差,必须设置斜坡。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须统一,标识朝外,桶盖合闭。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集置点,专门用于垃圾清运桶车对接的场地,并可用于生活垃圾分拣等活动。收集容器集置点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集置点应按便于运输、便于收集、便于投放原则设置,要求摆放整齐、外观整洁。

(三)集置点外部应设置停车作业区域,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

(四)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应设置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并确保通风良好。

(五)应设置公告牌,公示垃圾投放及清运时间。

第十二条  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应设置1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同一社区的居住小区由于场地限制可与相邻小区联合设置临时堆放点。

(一)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挡,围挡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临时堆放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

(三)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四)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  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城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一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学校等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

第十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街道(社区)或物业和环卫处负责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摆放位置;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二)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应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摆放;应保持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三)单位、街道(社区)、物业应组建垃圾分类分拣员队伍。要求分拣员对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并按规定分别投放。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实行集中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集置点。

(五)对于不按照生活垃投分类管理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在责任区内投放生活垃圾。各责任人应当互相监督,共同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四分三化”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居民、单位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投放点在街道(社区)、市环卫处确定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旧、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党建+”模式,实施源头分类网格化管理,设置网格员、督导员、分拣员,划分责任区,进行包桶、包户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网格员职责为:负责责任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督查考核等工作。

小区网格员的职责为:负责联系住户的源头分类指导、督导、落实,参与垃圾分类评比考核,居民分类的征信管理建议等工作。

督导员职责:配合网格员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以及考核工作。

分拣员职责:对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并按规定将分类垃圾移送至指定集置点。

 
第四章  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
 
第十八条  应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贮、运输,并逐步做到区域全覆盖。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小区、道路特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实行生活垃圾转运的,转运站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根据生活垃圾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转运。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第二十二条  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禁止将已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按分类清运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和清运车辆,运送至垃圾转运站或直接收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在处置终端未建成前,厨余垃圾先与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二)可回收物。

单位和住户内可回收物由单位和市民主动交售。管理部门或作业公司各自负责其责任内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可回收物收集。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和单位的可回收物,由管理单位自行集中或回收公司定期上门进行兜底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旧衣服“衣往情深”桶的收运由市团委志愿者协会进行定期收运和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的收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每月1次),收集后运送至指定场所。

(四)餐厨垃圾和特殊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

餐厨垃圾和特殊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收运。餐厨垃圾运送至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处置。项目未完成前,视厨余垃圾处置。特殊垃圾运送至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处置。

第二十三条  负责收集、运输、分拣的环卫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进行分类。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负责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进行分拣;上述责任人不分拣的,负责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第二十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置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使用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四)作业车辆应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场所。

(七)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垃圾清运车辆配置及管理

按照分类后不同垃圾类别和日清运频次,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配置有效的防臭、防尘、防滴漏设施。

(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应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和涂装标准,喷涂相应的分类标识、颜色、编号等。厨余垃圾收运车辆车身主体颜色应为绿色。

(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专线清运车辆应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喷涂相应的标识。

(四)应统一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称重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正常使用。

(五)应合理确定垃圾运输的时间、频次、作业点和线路,厨余、其他垃圾每天每类至少清运2次,清运过程中不得有垃圾抛撒滴漏、吊挂,污水、油污滴漏等现象。

(六)应在指定地点排空垃圾运输车辆污水收集箱污水。

(七)清运作业时应按要求做好垃圾称重计量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督考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妇联、团市委、市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奖补、群众缴费、社会参与”的经费模式。具体如下: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宣传活动由市综合执法局统一标准、统一指导,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各街道、环卫处负责具体实施,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宣传引导活动。分类运输设备的购置维护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市环卫处负责具体落实。

(二)每年进行垃圾分类优秀示范单位评比,评出1个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三化”示范街道,奖励10万元。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中评选3个分类优秀社区,各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拨付到街道,由街道统筹安排。

(三)厨余垃圾等终端处置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厨余垃圾资源化专业设备,设备采购、维护经费由市财政筹集落实。

(四)各街道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认真收取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确保征收工作实施到位。倡导建立用户、社区、工商经营户多元投入的垃圾分类机制。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鼓励小区物业积极探索商业经营模式,利用垃圾分类设施,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市场化操作。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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