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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分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性行为,真正从源头上做到垃圾减量化,不断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循环经济水平,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宜府办发〔2017〕82号)和《宜春市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8〕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域内所有居民,对于正确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予以相应积分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以户为单位,由垃圾分类督导员发放垃圾袋时生成每户居民家庭二维识别码。当居民投放垃圾时,垃圾分类督导员检查居民是否分类及投放准确,并由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扫码积分。各类投放的垃圾准确率达标的给予积分,不达标的改正后再积分,不改正的给予负积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社区居民关注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各区垃圾生活分类的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宣传教育平台,每关注一个加10分,持续关注的每月加10分,由垃圾分类工作人员每月底进行核实后加分;

(二)宣传、引导其他社区居民关注垃圾分类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每带动一位加2分,由垃圾分类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加分;

(三)自愿参加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公益性宣传等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0分,由垃圾分类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加分;

(四)有害垃圾分类正确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准确率达100%的给予积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日最多计算2次;

(五)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分类正确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准确率达95%的给予积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天最多计算2次;

(六)卫厕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正确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准确率达95%的给予积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天最多计算2次;

(七)大件垃圾预约上门收集的,未随意乱丢的,每预约1次计10分;

(八)对生活垃圾未做到正确分类的居民,由垃圾分类督导员指导居民正确分类并改正,拒不改正者一次扣5分,当月累计三次以上的加扣50分,情况严重的,按照《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为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对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并予以采纳的,给予相关人员1000分的积分奖励;实行举报有奖,对居民、单位和企业不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核查属实,对举报者实行奖励100分/次。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四条  每户累计的各类积分可以在分类之家APP上查询,每1分可兑换价值0.01元的的物品、有价证券或现金等,积分兑换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其中居民可回收物投放积分管理,各区沿用现有模式。

第五条  根据生活垃圾积分情况,以社区管理区域为单位进行评比,每月积分最多的前10户家庭,并经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各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核定备案,给予1000分的积分奖励;每季度积分最多的前10户家庭,并经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各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核定备案,给予2000分的积分奖励;年底在各区范围内进行评比,积分最多的前10户家庭,经各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授予“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称号,并给予50000分的积分奖励。

第六条  凡居民家庭积分为负10分以上的,由垃圾分类管理单位通知该居民所在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利用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为期1周的曝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积分奖励档案(包括积分凭证、兑换记录、领取记录等),并定期交各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存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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