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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5

关于征求《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建设,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的《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意见。

提出意见时间: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8321007)、传真(88365326)、电邮(87527351@163.com)、通信(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办公楼706室)。

联系人:罗昔阳,电话:88321007,传真:88365326


附件:

《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法制局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餐厨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包括酒楼饭店、集体食堂、菜肉摊铺、食品企业等,在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材供应、食品加工等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废弃物中的动植物油脂、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全市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市、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责任明确到村(居)委会,并纳入综合考核指标。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可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完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体系、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运输、处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专项规划;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联单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防止餐厨废弃物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经信部门做好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食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制度;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或以餐厨废弃物加工成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有关餐厨废弃物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倡导文明用餐,推动餐厨废弃物减量化。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四)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信等部门进一步优化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规划布局,负责完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形成合理的产业链条。

(五)经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科技等部门,制定落实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综合性政策,协调推动有关试点工作。探索区域合作和政策扶持机制,推广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设备,发展循环经济。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涉“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清查取缔“地沟油”黑窝点、黑作坊,坚决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九)卫计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等食品风险检测,依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巩固卫生城市的重要指标。

(十)工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制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项目申请的补贴进行办理拨付。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餐厨废弃物相关的管理工作。

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督促会员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收运处一体化运营、集中定点处理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合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采用台账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总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还应当记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台账应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废弃物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单位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废弃物相混合,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禁止将重金属、有机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

(四)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

(五)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废弃食用油脂统一处理贮存;

(六)应将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且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作明显标示;

(二)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三)配备规定具备收运称重计量和条形码识别功能,加装摄像头、GPS定位仪等信息化监控跟踪系统的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七)禁止接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餐厨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中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20天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四)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五)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污染控制标准,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安装视频监控、自动化预警等信息共享系统;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出路须按市环境保护、农业、卫计、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七)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无法提供台账、合法转运证明和餐厨废弃物流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食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卫计、质监等部门降低其质量信用评级,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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