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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各类经营性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

政府推行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倡文明用餐;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商务、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积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科学配餐,定量供给,防止浪费。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质监、工商、环保、商务、卫生、畜牧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收集、运输、处置

第七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各类食堂(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街头餐饮摊点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为本办法的调整对象。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餐厨废弃物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及时交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在本单位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  依据《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清运餐厨废弃物,做到交接明晰、桶清地净,收集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由交接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帐,严格管理交接手续,并对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情况详细登记。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具有明显标识,并保持洁净。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销售;

(二)未经允许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三)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

(五)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六)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七)餐厨废弃物随意堆放;

(八)不配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乱泼、乱倒厨余油水混合物;

(九)将其他固体生活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餐厨废弃物监管档案和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食药、质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场所环境整洁、垃圾设施的配置使用、废水处理、规章制度建设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街头饮食摊点,下同)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餐饮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垃圾申报内容和垃圾处理流向进行检查。

各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环节中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销售利用废弃食用油脂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利用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相关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各县(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并组织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管的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相应措施,加强联动执法。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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