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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30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市餐厨垃圾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88278075  邮箱:syfzb604@163.com

地址:三亚市政府办公楼六楼604室


附:《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区域】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垃圾】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条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四条【设施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符合本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第五条【监管部门】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属地的城市管理局是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审批单位。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属地的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属地城市管理局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七条【监管部门】属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负有餐厨垃圾管理或处置职权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对其监督考核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管理或处置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交警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理餐厨垃圾后生产的非食品用产品的质量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交警部门负责协同对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查处工作,对没有收运许可资格而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拦截,并依法移交属地城市管理局处理。

第九条【红黑名单】属地城市管理局要根据《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餐厨垃圾监管工作的特点,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餐厨企业列入“红黑名单”对外发布。

第十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垃圾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垃圾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撤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属地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和频次,由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管理措施】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要建立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联单由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属地的城市管理局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城市管理局留存。

第十五条【禁止性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大中型餐饮单位要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须清洗干净后储存餐厨垃圾,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负责餐厨垃圾收集,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做到日产日清。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大海、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第十六条【禁止性义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垃圾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禁止性义务】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和餐厨垃圾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垃圾;

(三)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依职权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属地城市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属地的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属地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要会同属地的商务、环保、国土、发改、公安、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属地的城市管理局负责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合同备案及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等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的台账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属地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属地城市管理局应将案件移交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或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擅自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它义务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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